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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专在超市门口作案 被判刑1年交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3-01-15 15:46:39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男子宋财,利用人们到超市身上一般都带有钱的特点,专门在超市门口溜达、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凭着他不错的“技术”,屡屡盗窃得手。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宋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宋财退赔三失主被盗钱财。

    今年38岁的被告人宋财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宋财在安阳镇冠超市二分店前伺机行窃,当日12时许,宋财见到从前面经过的黄文康的裤袋里有现金露出来,遂上前将黄文康的现金盗走并离开现场,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

    2012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宋财在安阳镇冠超市二分店附近伺机行窃时,发现黄玉碧在水果摊前买水果,遂趁黄玉碧不注意之机将其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银行卡、会员卡、钥匙等物。

    2012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宋财在安阳镇冠超市二分店附近伺机行窃时,发现韦家仕左裤袋里面有钱包,于是趁韦家仕从其身边经过时盗走韦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10元、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

    2012年8月2日,被告人宋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财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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