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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缓刑期又盗窃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3-01-15 09:29:30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2013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子,两被告都是已有累累罪行,却不思悔改在缓刑期内又犯盗窃罪。

  李华和唐红同为1987年出生,两人年龄相当,臭味相投,经常惹事生非。2005年5月年李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判处缓刑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唐红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9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华伙同李明(在逃)等人开车到全州县全州镇老村子,用锯子将该村的两棵樟树锯倒后偷走,损失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1年9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李华、唐红伙同李明等人开车到全州县全州镇张家村后山,用锯子将该村一村民家的一棵香樟树锯倒后偷走,损失价值人民币900元。2011年9月份、10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唐红伙同李明等人两次开车到全州县全州镇衣渡村,用锯子将该村三棵香樟树锯倒后偷走,损失价值人民币2100元。

  综以上,被告人李华共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2500元,归案后其亲属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唐红参与盗窃共三次,涉案金额3000元,归案后其亲属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华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唐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赔偿,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一、撤销本院(2012)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华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2000元,与本院(2012)全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其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2000元。三、被告人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2000元。四、被告人李华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1400元;被告人唐红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15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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