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卢学知)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爱洞村面包车司机廖克,因一时冲动与中巴车司机覃军发生口角,并将对方左眼打致轻伤。2013年1月7日,廖克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环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2年6月20日7时许,廖克驾驶面包车搭载几名乘客从该县长美乡爱洞村驶往环江县城。当行至爱洞村肯友屯路段时,廖克发现面包车有异常响声,便停靠在公路上检查修理。几分钟后,覃军驾驶中巴车也行至该路段。由于路面狭窄,覃军无法驾车通行,便质问廖克何为将车停在路中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廖克不服覃军质问的语气,同时联想到两人在客运过程中产生一些磨擦,便气上心头,将手中的千斤顶“摇杆”往坐在中巴车驾驶室内的覃军打过去,覃军本能用手抵挡,廖克又朝覃军脸部击打,不幸击中覃军左眼。看到覃军眼睛出血,廖克感到害怕,主动跟随救护车护送覃军到医院并垫付医疗费用3000余元。覃军出院后病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花费5000多元。法院在审理廖克涉嫌犯故意伤害案期间,覃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廖克又当庭赔偿覃军20000元。
法院认为,廖克因琐事殴打他人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归案后廖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23000多元,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