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海 秦小燕)
人与人之间,相互相处的过程中免不了会有些小小的摩擦和矛盾。要知道,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是不可能拥有完全意义上的和谐的。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在和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当我们和朋友之间有什么摩擦时要冷静客观地面对问题,找出正确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这些摩擦,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使用暴力解决问题还需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明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明与吴某(已判刑)、陈某(在逃)因与被害人包海民有矛盾而欲对包海民报复。2004年8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明与吴某、陈某纠集谢某、香某、吴某强(均已被判刑)等十几人到浦北县张黄镇“庞十”的冰摊集中后,吴某拿一支猎枪,被告人叶明与陈某等人拿西瓜刀,香某用摩托车搭吴某,谢某搭被告人叶明和陈某,吴某强搭“四角牛”等人,与十余名同伙窜至张黄镇“华怡休闲吧”门前,见到包海民与朋友在酒吧饮酒时,吴某用猎枪朝包海民的大腿打了一枪后,即叫香某搭其逃离现场。包海民左大腿中枪后往城南大门方向走去,被陈某等人持刀追上,朝其身上乱砍数刀,随即乘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包海民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叶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明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叶明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明虽不是最初提出犯意的人,但亦召集人员参与打架,是主犯。本案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不是直接致被害人死亡,在主犯中情节较轻,在量刑时考虑予以区别。被告人叶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