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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木桩激化矛盾 男子重伤邻居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1-14 11:07:37


     本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宋海辉)   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产生小过节、小矛盾,在所难免,但小心眼、记恨在心,实属不该。如果不能谦让或妥善处理,当矛盾再起,必将酿成惨剧。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祥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张金根与被告张祥的一丘水稻田紧邻,且在张祥责任田下游位置,两家以往结怨,放水也是诱因之一,涉及相邻田的耕作,两家都有心错开进行。2009年7月5日下午,张金根看到自己刚插完秧苗的田里水量不够,便准备拦坝给自家田里放水增加水量。由于张祥在上游筑有拦水坝,加之天气炎热干旱,上游来水量很小,于是,张金根决定在张祥作的水坝上挖出一个口子,增加下水流量,加快往自己田里进水的速度。但在操作中不小心将被告插的木柱倾倒拔出,因为未带工具,便随手丢在田埂上,被傍晚查看放水情况的张祥发现,这也激起了张祥的怒火。当晚10时许,有备而来的被告人来到张金根家门口,用当地脏话指名道姓咒骂张金根,听到骂声后,张金根从自家出来,两人随即由对骂发展到打架,张祥顺势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砍柴刀,对着张金根的身体砍去,幸好被害人躲得快,但还是造成手碗部砍伤,致腕骨多发粉碎性骨折、腕部神经血管、肌键断裂。随后,被告逃离现场。

    2011年12月,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被告人张祥被抓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祥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而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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