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会车不相让 三男子拳脚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1 09:22:24


     本网讯(苏传清 陈明耀)   驾驶机动车应遵守让行规定,这是每位驾驶员都应该熟知的常识。2012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行车会让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学平、元华、张东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刘明、李坚华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5月23日22时左右,被告人刘学平驾驶一辆小轿车搭乘被告人张东、李坚华途径钦州市钦州港区鸿运宾馆门前时,郭永昌驾驶小轿车搭乘谢坤也经过该处,双方因会车让路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刘学平、元华、石远清(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去到现场,伙同刘明、张东、李坚华将郭永昌和谢坤打伤,郭永昌被打伤后到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郭永昌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2年6月3日,公安民警在钦州市钦州港区某冶金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刘学平、张东、刘明抓获归案;元华、李坚华得知事情败露后也到公安机关投案。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认其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学平、元华、张东、刘明、李坚华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共同参与被害人打架,对被害人轻伤的结果均起积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但被告人刘明、李坚昌两人参与犯罪的共犯作用相对较轻,可以处以相对较宽的刑罚。被告人元华、李坚昌得知事情败露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其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具备刑法关于投案自首的构成要素,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字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