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静)
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钱子阳赔偿原告詹志华损失折合共计人民币5.14万元。
2010年9月2日上午,被告钱子阳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载两人,以极快的车速在路上行驶,不慎与相对方向原告詹志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相遇时,被告车辆未靠右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原、被告双方都受伤、两辆车也同时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该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子阳担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詹志华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詹志华于2010年9月2日至2011年1月3日都花费医药费、诊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2011年3月7日詹志华又经抚州金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9级,花费鉴定费1400元。原告詹志华与钱子阳均系农村户口,且詹志华驾驶的摩托车未办理任何保险,钱子阳驾驶的摩托车也未办理牌照,更未办理任何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钱子阳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14万元。后钱子阳反诉詹志华称,由于反诉原告钱子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造成了伤害,反诉被告詹志华对本次事故也要负次要责任,依法应判决反诉被告医疗承担赔偿责任为其治疗所花销的费用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9月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詹志华、被告钱子阳均有损伤,该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子阳担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詹志华负次要责任。其双方的医药花费都有相关证据佐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