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富江 晏胜民)
民工李德全在施工时,因楼上的木头掉下砸伤,事发后,雇主、房东互相推卸责任,伤者李德全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056.24元。11月21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被告罗为民因自建四层住房,便与被告胡大武口头约定,由被告胡大武承包罗为民所建房屋的模板安装,安装模板所需材料也由被告胡大武自带,胡大武安装模板工价为23元每平方米。被告胡大武雇请原告李德全为其安装模板,以每日70元的价格与原告李德全结算劳动报酬。2010年9月9日下午,原告在二楼拆模板时,突然从上面的楼层上掉下一根木头将原告砸伤,原告受伤后被告胡大武叫来救护车将原告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2010年9月21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住院13天,并需要休息两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江西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构成玖级伤残。此后,原告李德全多次要求被告商量赔偿的问题,被告则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大武承包罗为民自建房屋模板的安装,胡大武与罗为民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胡大武雇请原告李德全为其安装模板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胡大武作为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因安全措施缺乏,导致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为民应当知道胡大武没有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存在一定的选任过错,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在安模板时应当尽注意义务及佩带安全帽,原告没有佩带安全帽,对受伤的扩大有关联,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判决:原告李德全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3163.28元,由被告胡大武承担70%,即51214.29元,被告罗为民承担20%,即14632.65元,原告李德全自负10%,即731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