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区倚 代钰琴)
借款人冒充担保人在《保证担保承诺书》上签名并签订《保证合同》,曲靖一银行未经仔细审核就给借款人发放了30万元贷款。由于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将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9日上午,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3日,曲靖一银行与杨女士订立借款合同,杨女士向该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3日。杨女士提交了黄先生签名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为其3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赔偿保证担保。保障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后借款人杨女士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银行遂向麒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银行与黄先生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确认黄先生承担杨女士借款连带担保责任,并判令黄先生一次性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全部利息。
法庭审理中,黄先生称其对杨女士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也未在保证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上签名担保。黄先生遂申请法庭对保证担保承诺书及担保合同中的签名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该签名不是被告黄先生本人书写,该签名上的红色油墨指纹亦不是被告黄先生本人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