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吕婕 蒙健峰)
“你们的办案效率真是太高了,一下子帮我拿回了拖欠一年多的工程款,真是十分感谢。”官某感激地对法官说。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刘某当庭支付拖欠官某的运输款项10000元。
2011年5月,刘某找到官某为其在高速公路口的物流园工地做土方运输工作。考虑到该工程量比较多,官某便自行找了其他4个工友一起做。平时工程的人员召集,运输费用结算和预支等工作均由刘某和官某直接联系及协商,运费计算方式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每天收工后由刘某在单据上签字确认。8月,官某见工程告一段落,想跟刘某结算一下运输费用,但经多次催促,刘某却找各种理由拖延。官某和队友只能停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做完后面的工程,刘某先支付20000元运费,其余的运费在10月12日一起结清。协议签订后,官某和工友如约复工并完成工程。事后刘某没有按照约定核算总运费,只支付了20000元运费。官某多次找刘某协商,双方于2012年1月16日核对运输单据及预支的费用。核对结果为,官某的五辆车所做的工程费用运输总额为95800元,因开支车油费及其他费用,刘某总共支付了65000元,余额为30800元。春节期间,刘某又支付官某20000元,还有10800元没有支付。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剩余的款项。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即联系双方开庭调解。在调解中,刘某对官某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是表示经济困难,不能立即支付全部运费。官某经过考虑,作出让步,只要求官某一次性支付10000元运费即可。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