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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安装出事故 业主依法不担责
作者:潘爱英   发布时间:2013-01-07 13:27:35


    【提示】

   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安装业务工作中出现事故,业主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某单位欲进行设像头安装,与刘某签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刘某提供装修材料,刘某必须按照某单位的要求(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安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费用。某单位与刘某签订合同后,刘某又找来某村村民的李某等人进行安装,刘某每天按每人50元支付给李某等人工资。2010年9月24日下午4时,刘某在安装过程中,从梯子上掉下来,致多处受伤。刘某住院期间共花费24200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某单位共同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经调解刘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50000元,某单位补偿李某1万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刘某、李某、某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合同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合同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中,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合同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实践中,这两种合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是是否由一方指挥工作、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三是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四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五是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还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就本案而言,刘某和某单位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材料由刘某自备,在刘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一次性给付报酬。李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刘某的控制和支配,刘某则每天给付忽某5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承揽人在完面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但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从法律方面与当事人讲清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牵涉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承揽关系,另一种是雇佣关系。根据上面的的分析,很显然,刘某和某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和被承揽关系,刘某和李某之间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既然法律规定了雇主对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刘某必定要履行其法定责任。而刘某和某单位之间是承揽关系,且某单位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不承担责任;从保护弱者即农民工合法权益、《民法通则》公平原则、案结事了方面考虑,某单位自愿补偿李某的损失1万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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