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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20天内盗窃摩托车16部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1-11 14:55:27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未成年男子系在校高中二年级学生,在寒假期间因交友不慎,受人邀集在20天内结伙疯狂盗窃总价值11万多元的摩托车16部。2012年12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方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2月9日至3月1日,被告人周方盛伙同同案人经商议,先后窜至寻乌县长宁镇、福建省武平县县城,由同案人用携带的撬具撬锁,盗得价值总计人民币113075元的摩托车16部,其中一部未遂。破案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2年3月3日凌晨,寻乌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梅州市将被告人周方盛抓获归案。 2012年9月24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方盛亲属退赃计人民币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周方盛作了调查,查明被告人周方盛目前系在校高二年级学生,平时表现好,性格内向,由于交友不慎,在寒假期间受人邀集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方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方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方盛在实施盗窃犯罪中有部分未遂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周方盛无前科,并已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方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一千元。 周方盛不服并提出上诉,要求对其判处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方盛多次盗窃,且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其在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悔罪表现,但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鉴于周方盛在犯罪时未成年,实施小部分犯罪时未遂,退缴部分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在原判基础上对其再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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