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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盗窃50元获刑六个月罚金一千
发布时间:2013-01-11 10:58:53


     本网讯(韦柳娜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再次向他人口袋伸黑手。2013年1月9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盗窃案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韦立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8月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不曾从事正当职业,为了满足日常开支,于2012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韦立在南丹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大门右侧往金芙蓉方向一蔬菜摊点前,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余美的钱财。在扒窃得手后,韦立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赃款50元人民币,镊子一把。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一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所盗财物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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