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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成性 贼性不改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1 09:35:0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8日,江西省南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阳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阳阳2011年7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7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五百元;2011年8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2年6月11日至6月14日,被告人阳阳窜至南昌县莲塘镇多家中国移动专营店,以办理移动手机号为由,乘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窃取摆放于柜台内手机四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149元。
2012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阳阳在南昌县莲塘镇街上被被盗店主刘廷光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2012年7月6日,被告人阳阳家属代为赔偿了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1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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