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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盗窃 男子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1-11 10:39:41


     本网讯(向星州)   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凌云县法院判处缓刑,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不思悔改,又去盗窃他人财物再次被抓。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发现李某将一女式手提包放在摩托车后备箱里面并没有锁好,就尾随跟后乘路段拥堵之机从摩托车后备箱盗走手提包,手提包内有现金1900元及照相机、手机、银圆、驾驶证、U盘、加油卡、身份证、存折等物品。破案后,何某已将包内的现金1900元挥霍,其余物品退回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2012年3月因涉嫌盗窃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刑罚。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接受财产刑的处罚,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的财物已退还给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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