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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应否对保险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陈戈 发布时间:2013-01-11 11:47:23
交强险制度的施行,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转变为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结合的现代赔偿模式,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对受害人的交强险给付请求权理论界及实务界刚刚认可,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否纳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并处理的争议又起,随着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上述争论已尘埃落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赔付,侵权人(肇事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对我院民事口8名法官作过简单调查,有3名法官认为侵权人应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有5名法官认为不必判处侵权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又分为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保险公司有足额赔偿能力,无须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查询上网文书发现,另有少量判决判处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此类案件中大量出现,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亟需我们厘清上述法律关系,现就此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非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不同行为人基于不同行为致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各负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清灭。它的法律特征之一就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分别负有不同的债务。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人对受害人负有侵权损害之债,保险公司对侵权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合同之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本身并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出于保护受害人,使其尽快得到救治与赔偿的社会公益目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对侵权人负有的合同之债。这一规定纯属技术层面的设计,不能改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也非连带责任关系。连带债务的发生或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因是共同的各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各个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债务中,法律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各债务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于侵权法来讲,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同一目的,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成立连带责任;于合同法来讲,保险公司与侵权人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认定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缺乏法理基础。 三、判令侵权人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更是自相矛盾。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交强险是强制险,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即是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业三者险是自愿险,投保与否取决于车主对未来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性的预判,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不属违法,车主只需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与侵权人与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联系。 四、笔者认为,受害人(债权人)、侵权人(债务人)、保险公司(第三方)三方的法律关系为第三人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承担从发生的原因看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承担与法定债务承担,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又可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和并存式债务承担。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根据《道交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可以直接向受害人给付理赔款。对受害人来讲,由于保险公司较之于侵权人,具有更强的赔付能力,它的加入增加了侵权人的责任财产,受害人更易尽快足额得到赔偿,何乐而不为?对保险公司来讲,之所以愿意加入到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债务当中,承担起侵权人的债务,系因其与侵权人签订有责任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亦为其提供了法律动因。同时,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赔付义务,并未损害其利益;对侵权人来讲,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赔付,转移了自己的风险,免去了自己向受害人赔偿后再去理赔的繁琐程序,亦乐得其所。基于上述原因,受害人、侵权人、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合意,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加入到侵权人对受害人所负的侵权债务当中,承担起合同约定的侵权人对受害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符合第三方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第三方债务承担还涉及到原债务人是否免责的问题,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除非债权人和第三方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否则应一律推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能免责。但原债务人不免责,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极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它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依据。在审判实务中,只需判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即可,侵权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如出现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能力(目前仅具有理论探讨意义),受害人未获足额清偿,其仍有诉权,再次起诉侵权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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