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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审判实践中交强险是否应该分项赔偿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2-10-30 11:50:17
交强险的推出不仅体现了关注生命,以人为本的立场,同时交强险的诞生为车险市场朝着更规范、更成熟的方向发展指明了方向。它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而且充分发扬了人本位的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在是否分项赔偿上各有其做法,笔者以为,在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前,我们应结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得以保障,也能够弥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亏损的现状,同时也能够对交通事故致害人起到警示和惩戒效果。
一、是否分项赔偿的现状 (一)不分项赔偿。交强险不分项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交强险的赔偿只按总额一个限度进行赔偿,而不各项赔偿,即实践中一些法院将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各项限额合并为一个总的限额,在这个限额内计算赔偿。这里对不分项赔偿又有两个赔偿标准:一种是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加以合并,将财产损失单独作为一项款项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在120000元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仍旧是在2000元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致害人自行承担或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责任比例赔付;另外一种是将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项限额加以合并,不区分何种损失,直接在三项限额内即122000元限额内赔付。例如,受害人仅有财产损失3万元,医疗费用损失7万元,死亡伤残损失3万元,按照第一种方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就要向受害人赔付100200元,而按照第二种方法保险公司仅需赔偿122000元。 (二)分项赔偿。交强险分项赔偿是指按照《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在每一具体的责任限额内对发生的事故损失进行赔偿。打个比方,被保险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9千元,医疗费用7万元,死亡伤残费用20万元。如果保险人按照分项赔偿,其仅承担财产损失的2千元,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这份是交强险作出的赔偿数额的规定,超出交强险数额规定的部分由致害人自行承担或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种按责任比例赔付。 二、是否分项赔偿的争议 目前,在交强险实务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交强险是否分项赔偿的争论,争论双方主要来自于审判实践中的法院,其次还有保险公司和普通民众。 (一)不赞同分项赔偿的人认为:这种只能按照不同的赔偿项目使用不同限额内的赔偿标准,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而相降低了义务人的责任限额,这无疑使受害者的各项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限额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任限额,并没有区分医疗费用、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限额,体现了它公益性的特点,也体现了立法的目的;其表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它设立的目的是在有限范围内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分项赔偿更能使受害者在各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赞同的人认为:立法目的不仅保障事故受害人应得到应有的救济,是受害人免受更多的损害,同时也要考虑到保险的责任能力,如果不分项赔偿,就会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在整体上将导致交强险事业的不良发展,无法实现交强险业务的长久良性运作,使得不盈利不亏损的交强险运行原则落空;此外赞同分项赔偿的人还认为: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对于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的受害人,不能完全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法律责任;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极其不利;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违反法律规定;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违反合同约定;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可能导致受害人最需保障的相关项目得不到适度赔偿,导致相关人合法利益保护的冲突与失衡。 三、以设立交强险的立法初衷来确定是否分项赔偿 最初设立交强险是社会公益的体现,是法治发展水平提高的标准,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尽快得到赔偿。出此之外,在制定交强险的同时也应考虑到保险公司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经营原则的应有利益。其不分项赔偿的目的在于打通各个款项的责任限额,使受害人能够在尽可能高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是,在一个法律统一的国度,在法律没有出台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法院以出台指导意见的形式指导司法办案,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审判实践中笔者所了解到的关于交强险是否分项赔偿的方式就有三种之多,这的确对法律的统一适用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民生活越来越富裕,为了维护人们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确需相应的提高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的,法院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出修订和完善,如此一方面能够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得以保障,满足了立法的目的,其次也能够弥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亏损的现状,达到社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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