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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承诺与合同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发布时间:2012-09-25 09:54:30
本网讯(通讯员 王晨西)
太康县居民郑琳(化名)为了儿子小军(化名)的健康成长根据某人寿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的业务员何玉(化名)的建议,为小军在该公司投保了“鸿福年年”人身保险,不料,在小军发生不幸后,郑琳前去理赔时却被告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只是无息返还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而不是投保时何玉所说的5倍保险费的理赔金,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郑琳一纸诉状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起诉到太康法院。9月19日,河南省太康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原告郑琳诉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郑琳诉称,2009年6月,为了儿子小军的平安和健康考虑,原告在何玉的推荐下,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为小军购买了人身保险“鸿福年年”。何玉当时是该保险公司职工,其在向原告推荐时明确向原告表示该险种含有意外保险。后原告按按时交纳了保险金,三年共计12000元人民币。2012年6月10日,小军在家中楼上意外摔落,当场死亡。原告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仅答应退还投保本金和一点分红,拒绝按照5倍进行赔偿,后经原告与保险公司理论时才知道,原告为儿子购买的保险中不含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保险,与何玉当初的解释不一样。被告恶意欺骗和隐瞒事实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5倍支付赔偿金。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保险合同,本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该合同已终止,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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