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被出租车甩出地面受伤能否适用交强险
作者:章俊棋    发布时间:2012-10-30 11:47:16


    【案情】

    2011年7月1日,原告王某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由广东省深圳市回江西省修水县,客车行至大广高速公路(江西段)2278KM+451M施工改道处时,由于张某未注意警示标志,未减速行驶,客车撞上了中央隔离带护栏,原告即被甩出,昏迷倒地受伤,事故车辆撞断护栏并折弯护栏,滑行数米后侧翻倒地,造成原告和被告张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和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小客车系被告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且已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此,被告张某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和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依法准许。庭审中,被告张某和李某辩称,因本案原告系自事故车辆甩出车外摔在地面而受伤,应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的标准支付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系事故车辆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予理赔;事故车辆已购买机动车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仅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适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还是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因为事故车辆撞上中央隔离带护栏时,即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系车上人员,故保险公司应依车上人员责任险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因为事故车辆撞上中央隔离带护栏时,原告同时即被甩出车外,其受伤是在车外,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身处车外,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故保险公司应先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然后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即第三方,此即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车上人员险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三,任何人均不可能永久性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均不是固定的身份,而是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即使属于车上的乘客,也不一定属于车上人员,而应根据发生保险事故时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现场照片,虽然事故发生前原告系车上乘客,但在事故发生时其已被甩出车外,其损害来源于车辆,后果发生在车外,原告的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且其既非投保人,亦非被保险人,其损伤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依据投保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后,还应按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理赔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