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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驾驶人车本超期为由拒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1 16:19:26


     本网讯(通讯员 彦明 李亚平)   2011年9月12日,沈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某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沈某与吴某经有关部门调解达成了协议:吴某的各项人身伤害损失共计7143.26元由沈某予以赔偿,沈某的损失则由吴某赔偿。后沈某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沈某无奈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向吴某赔付的7143.26元。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沈某的保险赔偿金为5572.84元。

    原来,沈某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即予以审核,审核中发现沈某与吴某事故发生时间虽在保险期限以内,但当时沈某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且其驾驶的车辆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故保险公司认为沈某在事故中没有取得有效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依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还认为,沈某与吴某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保险公司未在场情况下,相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也过高。

    经审理,法院对保险公司不应理赔的观点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沈某保险赔偿金共计5572.84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故属于该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保险公司以沈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法院经审查,吴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为5572.84元,对超出部分的数额计1570.42元系沈某自愿支付给吴某的,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给沈某的保险赔偿金为5572.84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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