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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贪图便宜购买赃车遭判罚
发布时间:2012-07-30 14:22: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人们常说:好货不便宜,便宜不好货。广西巴马县人黄某明知不是好货,仍怀着侥幸心理买了他人盗来的便宜货而坐上被告席。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2月16日21时许,王某、钟某、黄某亮(均已判刑)窜到巴马县交警大队,将黄尚某停放在李某家门前一辆价值3120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同年3月15日,王某通过他人介绍,将盗来的摩托车卖给黄某,被告人黄某明知该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900元的低价购买。案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所购买的赃物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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