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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权属生纠纷 两男子持砍柴刀砍伤他人
发布时间:2012-04-12 13:50: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文)   砍柴因树木的权属发生纠纷,其中一方用砍柴刀砍伤另一方。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马某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飞、马某全到建水县曲江镇金家庄村“大卷槽”山上砍柴,被害人马绍应前来阻止,双方因“大卷槽”山上树的归属权发生争执,马绍发看见后赶来帮哥哥马绍应与马某全、马某飞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并把对方打伤。经鉴定:马绍发的伤情为重伤;马绍应的伤情为轻伤丙级。

  在审理过程中,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绍发、马绍应与被告人马某飞、马某全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飞、马某全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飞、马某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马某飞、马某全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绍发、马绍应达成了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马绍发、马绍应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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