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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过路与人生口角后砍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1 15:13: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为过路发生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开车经过凤凰一路“小陈饭店”门口时,因廖某荣开着车停在前面正与路边金某说话,车子不能通过,黄某就不停地按喇叭,与金某发生争吵,廖某荣将二人劝开,金某回“小陈饭店”继续吃饭,黄某开车离开。黄某感到恼火,就电话联系在新富康宾馆的“娇娇”(另案处理),对他讲了刚才和金某吵架的事,要“娇娇”带上家伙(指刀具),“娇娇”就带了三把刀和一个男子在新富康宾馆上了黄某的车。黄某等人到达“小陈饭店”,金某等人刚吃完饭站在门口,黄某先下车看到金某在门口,就返回车中拿砍刀,对着金某就砍,第一刀没有砍到人,只把衣服划破。金某见状用手中的手机砸黄某,黄某又砍,金某下意识用右手上挡,右手上臂被砍伤,便往高安大道永生宾馆方向逃跑。经法医鉴定,金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一次性支付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8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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