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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女朋友被搭讪砍伤两人
发布时间:2012-06-11 10:25: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女朋友被人搭讪,邀集人员砍伤对方两人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瑛等四人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晚上9时许,被害人黄某宾、罗某宝同黄某云在高安市陶瓷基地江豪超市门口碰到被告人罗某瑛的女朋友鞠某琴,黄某宾遂与鞠某琴搭讪,因为此事黄某宾与开着棕色现代越野车在超市旁边等女朋友的罗某瑛引起言语纠纷。 当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罗某瑛开着该辆棕色现代越野车带着被告人陈某元、刘某峰、陈某辉、王某、陈某等人来到高安市八景镇上保蔡家福旺超市门口找到黄某宾、罗某宝及黄某云,陈某辉右手持砍刀左手抓住黄某云,黄某云见情况不对转身挣脱便跑掉了,陈某元、刘某峰两人则分别将罗某宝、黄某宾抓住,刘某峰用脚踢了黄某宾臀部一脚,之后罗某瑛等人就将黄某宾、罗某宝逼进福旺超市旁边一个地下室门口,罗某瑛用砍刀朝黄某宾身上砍了一刀,王某也用砍刀朝黄某宾身上砍,陈某和一个身份不明的年轻人用砍刀各砍了被害人罗某宝手臂两三刀。 罗某瑛等人砍完之后离开现场没多远,因觉得不解恨,遂又折回到进地下室的门口边,罗某瑛用砍刀砍到黄某宾的手臂,王某用棍子击打黄某宾的头部,陈某元用脚踢了罗某宝头部一脚,陈某用做栏杆用的空心瓷棍子打了罗某宝的头部一棍,身份不明的持刀年轻人朝罗某宝的手臂砍了一刀,陈某辉用砍刀刀面拍打了罗某宝的背部一下,打完之后罗某瑛等人迅速离开了现场。后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罗某宝所受损伤为轻伤甲级,黄某宾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 被告人陈某元、刘某峰分别于2012年2月8日和2月17日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八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瑛、陈某辉、陈某元、刘某峰就民事赔偿与受达人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对被害人罗某宝、黄某宾进行了经济赔偿,四被告人均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瑛、陈某辉、陈某元、刘某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和一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元、刘某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瑛、陈某辉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了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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