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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之我见
作者:行政庭 刘亮亮 发布时间:2013-01-10 15:44:50
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能力即行政案件事实审查能力,是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核心,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实践中,有些法官认为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只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进行审查就行了,这是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的误区。
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该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 针对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审判长及主审法官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培养和锻炼合法性审查能力: 一是把握诉讼请求和审理对象。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熟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法定构成要件。 二是把握被诉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首先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否与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相一致,从而查明被诉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范围;其次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如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审查被诉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三是把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首先审查和固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内容;其次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对象。 四是把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的适用。首先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其次要结合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审查被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合法。有的法官因未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以致发生认定行为人行为违法的定性错误,而导致适用处罚条款错误。有的法官仅做表面上的审查,简单对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什么法律条款,看看法律法规中是否存在这些条款,却忽略了审查参照的规章是否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是否一致。 五是要把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的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上分,也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凡是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案件执法程序的审查,首先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其他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因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应该按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来审查,在审查这方面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时,应坚持立案、取证、申辩、处理、告知救济权利和送达文书的一般执法程序原则。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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