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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拉线点火方式盗窃电动车获刑并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1-09 14:13:07
本网讯(徐南德)
1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少聘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少聘在丰城市新城区创新网吧门口处,趁四周无人,以拉线点火的方式将一辆红色赛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25元。同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少聘又在该网吧门口物色到一辆电动车,在接群众举报电话后,公安民警将正准备以拉线点火方式行窃的被告人李少聘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聘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第二次物色到目标后欲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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