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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结伙流窜盗窃耕牛29头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09 10:51:07


     本网讯(韦佳利)   仅四个月时间,被告人劳元用、黄元勤、韦菱藿、李长玖结伙流窜于凌云、乐业两县辖区内盗走农户用于生产生活的耕牛29头分别出售获利,社会危害性极大,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2013年1月8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分别获4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元用1999年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1月31日间,被告人劳元用又与被告人黄勤红、韦菱藿、李长玖时分时合,相互配合,驾驶一辆“轻仓栅式”小货车先后窜到凌云、乐业两县辖区内合伙盗窃农民用于生产生活的耕牛29头。其中被告人劳元用、黄勤红各参与共同盗窃十二次,盗得黄牛和水牛共29头,财物价值人民币102000元;被告人韦菱藿参与共同盗窃十次,盗得黄牛和水牛共24头,财物价值人民币87000元;被告人李长玖参与共同盗窃二次,盗得黄牛和水牛共8头,财物价值人民币29600元。上述所盗耕牛14头卖给被告人梁卜碗(在逃),6头卖给被告人黄世神,其余9头卖给了不知名当事人。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劳元用、黄勤红、韦菱藿、李长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合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劳元用、黄勤红、韦菱藿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长玖盗窃数额巨大。而被告人黄世神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耕牛,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实施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劳元用、黄勤红、韦菱藿、李长玖在各自参与的盗窃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被告人劳元用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劳元用、黄勤红、韦菱藿、李长玖、黄世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李长玖、黄世神能积极接受财产刑的处罚,退出赃款及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劳元用、黄勤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韦菱藿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玖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世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判决上述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5350元,并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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