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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组合”专偷电动车被抓均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1-08 10:12:59
本网讯(覃兆华)
三名男子平日无所事事,为了有钱用,三人决定合伙盗窃电动车销赃换钱用。2012年12月13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三人均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隆窜通被告人廖京、黄勇与“阿利”(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附近,被告人廖隆与“阿利”放风,由被告人廖京、黄勇将韦闪球停放在出租屋一楼内的电动车盗走,当日22时许,被告人廖隆、黄勇和“阿利”在港南区木格镇将盗得电动车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卖给廖伟志(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共同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廖伟志手中扣押的赃车返还给韦闪球。 被告人廖隆、廖京、黄勇经密谋盗窃后,于2012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廖京、黄勇窜到贵港市港南区旧车路,将覃基明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车盗走,藏匿于被告人廖隆出租屋处。当日17时许,被告人廖隆、黄勇将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廖有才(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共同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廖有才手中扣押的赃车返还给覃基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隆、廖京、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隆首先提出犯意并销赃,被告人廖京、黄勇积极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隆、廖京、黄勇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追缴赃物,且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未造成失主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隆、廖京、黄勇入户盗窃,应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廖隆、廖京、黄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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