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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一点思考
作者:邓旭   发布时间:2012-12-29 08:56:27


    在目前“执行难”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执行难”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权威,更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所以,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界长期以来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思考,提出一些思路和对策。

     一、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一)从执行所受的干预看执行难。表现为:一是有些地方用批条子、打招呼等行政的思维和办法来对待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许多案件难以执行;二是执行人员在异地执行中会面对更大的困难即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它有可能酿成更大的暴力抗法或者行政干预。一些领导干部以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由干预法院执行,甚至动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力量来阻碍异地法院的执行或以非法拘禁罪来干预执行,结果使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完全。

    (二)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支持配合看执行难。法院大部分执行措施在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协助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表现在有些部门或单位经常不积极协助或不协助,比如,出具假的查询资料,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给查封、冻结设置障碍等。另外,即使协助配合了,有时执行还是很难,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个人存款,由于没有存折,就不知个人存款开户行;若单凭姓名查询,金融机构较多,很难查询;另外,重名现象又极其普遍,查询个人存款很难操作。

    (三)从被执行人的对抗方式看执行难。被执行人或者通过隐藏、转移、抽逃、变卖被执行财产的方式对抗执行,或者一逃了之、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除了消极抗拒外,执行人员还会遇到许多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暴力抗拒案件时有发生。

    二、“执行难”的根源

    笔者认为“执行难”的根源分别存在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社会和执行机构四个方面。

    (一)申请执行人的原因

    一是申请人诉讼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低,执行阶段的举证意识相比诉讼中的举证意识更低。许多申请人往往对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认识不足,也不注重法律手续的完备性和证据性(包括对方履行能力的证据的搜集),造成在对方履行能力恶化后才不得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二是提起诉讼时又未能及时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执行时因无法查找到其财产而无法执行。

    (二)被执行人的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包括当前和将来都根本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这种情况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也是徒劳无益的,债权人的债权根本难以实现。一些调查表明,这种履约不能在造成执行难的各种因素中占到了60% 。二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部分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支付义务,逃避执行、对抗执行,严重会出现暴力阻碍执行的情形。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及信用状况缺乏有效控制。如:企业在清算整顿、脱钩移交、资产重组过程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甚至一些债务主体不明,一些企业、个人利用这个机会进行各种方式的逃债。据有关调查显示,执行难的因素中,因此原因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占到了30%。二是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作怪,外部干扰严重。如:在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执行企业资产还需征得政府部门的同意和批准。所以,如何处理好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无形中或多或少就影响到了法院的执行。

    (四)执行机构的原因

  一是财产保全力度的缺失降低了对债务人的威慑力。笔者发现,财产保全案件在法院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少。其原因有的是法院内部在业务分工上有瑕疵,有的法院对当事人担保措施过于苛刻,有些法院因为财政困难的缘故人为限制诉前财产保全。

  二是对违规执行的处理无明确规定造成部分执行人员的行为的失范。由于执行立法严重滞后、执行程序过于粗疏,对违规执行的处理无明确规定,致使一是少数执行机构消极不作为,如对于债权人的申请久拖不执,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查不找,对于受托执行按兵不动等;二是个别执行机构违法积极作为,如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或解封财产,故意高估或低评被执行财产,违反法定顺序清偿或分配财产,强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等。

  三是执行人员的不足和执行装备的落后加重了执行的压力。据有关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平均每年执行案件总数约占全国法院案件总数的1/3,而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最高院规定执行人员占全院总人数的15% ,全国法院系统大多未达到此数,本来人数不足于15% 却执行全国法院系统超过30%的案件,且还承担非诉执行等其他执行工作;而同时执行的装备还很落后,导致大量执行案件积压。

  三、缓解和克服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思路和建议

  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如何有效地防止和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思路:

  (一)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可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媒介或派专人去各大场所宣传或到当地巡回开庭等方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教育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培养公民“自觉履行所付出的代价小、受到强制执行付出的代价高”的观念和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信用和自觉履行的良好风气,重点批驳“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赖债思想。树立人民法院执行的强大法律震慑力,使被执行人不敢、不愿和不能抗拒执行,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和理解度。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限制高消费等方法督促执行,让被执行人知道不自觉履行的后果。 比如,针对一些被执行人中存在着只怕舆论曝光、不怕拘留罚款的心理状态,可利用网络等媒介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强立法工作.规范强制执行行为

  应当出台一部《强制执行法》,首先该强制执行法应加大强制措施的力度,现有的民事制裁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已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需要,尤其应强化刑事责任,有必要在强制执行法中对此罪定罪量刑的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其次,还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一些虽然为被执行人,也已经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而制定一些缺乏人文精神、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

  (三)创新执行机制,加强执行工作的力度

  一是颁发两证,对债务人上锁。对债权人要颁发《债权凭证》和《申请执行确定书》,此举使债权人降低风险,减少费用,增强安全感,而且强化对债务人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对持证人做出郑重的承诺。二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必须举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证据,方可进入执行立案程序;对没有举证的申请立案执行,只进行执行备案,什么时候有证据,什么时候立案进入执行程序。通过这些措施把解决执行难问题由法院一家单干转化成与权利人共同承担。三是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为了落实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笔者建议:(1)为了防止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起通风报信的作用,不事先给其发送执行通知书,而是出示工作证,比照德国的做法、冷不防去执行。(2)在向申请人发送的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背面印刷当事人须知,告之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对确因申请执行人自行取证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有关线索并证明理由;经调查无果的,申请执行人就应承担该执行案件终结或中止的结果,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只承担为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是否到位”的责任。四是加大保全力度的措施。笔者建议保全应由审判庭作出决定,执行局出人进行保全措施的执行,这等于执行工作提前,就会变被动为主动,通过这项措施来固定诉前、诉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中就会大大减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量。

  (四)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一些法院,由于任务重、人员少,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力度,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借助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在开展一些重大执行活动时,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重视,争取他们的支持。这样既有利于法院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执行工作、指挥部署重大执行行动,又有利于法院减轻外围的压力。其次是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尤其是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部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协助执行的效果可能比我们直接执行的效果更好。最后是调动乡镇、村级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融入到法院执行队伍中来。发挥村干部的作用并通过他们在村民中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这样有利于变村干部为被执行人暗地通风报信者为主动提供线索、者,变消极协助执行为积极配合执行,使执行法官牢牢地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

  总之,民事案件执行难既需要行之有效的措施,也应当研究长远的改革方案,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走出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人良性循环的轨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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