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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自书遗嘱的真假由谁来举证》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叶斌彬   发布时间:2012-12-21 14:23:42


    【案情】

    原告张某武诉被告张某文、张某婷继承纠纷一案,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婷均系法定继承人。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此公开进行了审理,张某武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三人平均继承遗产,而张某文、张某婷主张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来继承。庭审中,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提供了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一份予以证实,但张某武否认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所写。

    【分歧】

    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由谁来举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原告张某武来举证,因为被告已提出“自书遗嘱”这一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否认该“自书遗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来举证。

    【管析】

    原文作者认为,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来举证。理由如下:

    1、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应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负举证责任。虽然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由于自书遗嘱系私文书证,不能从表面当然地推定它为真实有效,应当由主张其具有真实性而产生实际利益的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提出按自书遗嘱来继承遗产,则对其提供的“自书遗嘱”这一证据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必须确保其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举证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被告张某文、张某婷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张某武否认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主张系一种反驳,即便不能提供证据支持,也不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为原告张某武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以为,本案中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原告张某武举证予以证明。理由如下: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某武的诉求是要求按法定继承三人平均继承遗产,张某文、张某婷主张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来继承,且张某文、张某婷提供了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一份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文、张某婷就己方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对该份证据的真伪,只能在质证程序中,由对方提供证据予以质证核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某武否认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所写,系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反驳主张成立,否则张某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该份遗嘱的效力。

    因此,原告张某武对否认该“自书遗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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