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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案多庭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民一庭 曲鑫   发布时间:2012-12-24 15:09:45


    开庭审理,是民事案件审判除庭前调解外必经的法律程序,但对于一个案件开庭审理多少次数为宜,民诉法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民事案件审理存在着“一案多庭”的局面,黑龙江醴陵法院调研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案多庭”现象比例稍小,约占简易程序总案件的2.9%,“一案多庭”现象较频繁出现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约占普通程序案件的83.4%,而不合理的“一案多庭”现象容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究查 “一案多庭”现象频繁出现的原因会发现是多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所致,具体来说有:

    1、法官业务能力偏低导致“一案多庭”。一方面由于有的法官庭前准备不足,盲目将所有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使案件在审限内不能结案,后又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而再次开庭审理;另一方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因为部分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偏低,致使案件无法一次开庭就查清事实作出判决,往往要多次开庭才能结案。

    2、庭审证据问题的客观限制导致“一案多庭”。如当事人庭前不举证或举证不能而要求休庭补充证据、每次开庭皆要补充新证据、当事人举证无重点,致使当庭无法质证;又如庭审中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勘验或鉴定的,又需再次开庭对勘验或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认定;另外就是当事人庭审提出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这时因介入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环节,而使得案件不得不再次开庭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

    3、法律规定导致“一案多庭”不可避免。如庭审中提出反诉的、案件需要补充调查事实以及需要追加当事人等法定事由都成为“一案多庭”现象频繁出现的客观原因。

    针对上述原因,为改善“一案多庭”现象、提升司法效率,醴陵法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组织庭审学习,提高法官庭审能力。通过定期开展示范庭审活动和举办庭审行为交流学习活动来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辨法析理和定纷止争能力;通过庭审比武和庭审评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巡查庭审,听取广泛的有益评议以改进庭审不足、鞭策法官庭审业务能力的提高。

    2、推行庭前听证和证据交换制度。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庭前听证或证据交换的运用,可以固定庭审中的证据,理清双方争执焦点,明确案件庭审焦点,还可以对当事人不足的证据给予举证指导,以及尽量避免出现因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鉴定、勘验结论需核对时而多次开庭的情况。

    3、强化法官的释明和指导作用、提高审判质效。从庭审前法官就应尽量从情、法、理等不同角度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解析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和义务以及庭审纪律,指导当事人庭审中需进行的庭审陈述、庭审举证、庭审质证、庭审辩论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等庭审活动,通过提前规范和告知,以确保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规范参与庭审活动和有效进行庭审行为,从而避免因不懂、不知、不清楚等为由而不得不多次开庭的现象。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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