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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加错油持刀伤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3 13:28:56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广西桂林全州县的周某开着柴油车到加油站加油,被错加进汽油。周某与加油站职工张某为些发生争执,张某打电话叫人到加油站来帮忙。周某持刀捅人,造成一重伤一轻伤一轻微伤。周某为此垫付医药费并赔偿经济损失136000元。日前,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4月21日,周某驾驶一辆柴油车在全州县黄沙河加油站加柴油,却被错加成汽油,周某为此与加油站职工张某发生争执。争执后张某打电话叫来其父亲张X步、何某等三人。周某与张某父子等四人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眼见自己处于下风,周某拔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卡刀捅人。将何某捅成重伤,张X步捅成轻伤,张某捅成轻微伤。案发后,周某主动为三名受害人垫付医药费共23000元。5月15日,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周某与受害人分别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即由周某另行分别赔偿受害人何某、张X步、张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64000元、40000元和10000元,款已经付,三名受害人对被告人周某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分别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周某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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