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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枪抢占矿窿 一男子被判1年半
发布时间:2012-10-18 09:38:41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南丹县芒场镇小青年郁某发,在他人的纠集下参与到一起持刀、枪抢占矿窿的犯罪活动,案发后逃亡了几年,终被绳之以法。由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法院从轻处罚。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被告人郁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3月12日,郁某隆(已判刑)为了抢占李某艳在南丹县芒场镇大山矿区梭衣湾(地名)的“湖南窿”的矿窿,纠集被告人郁某发、罗某(已判刑)、郁某智(已判刑)等人持刀、枪窜到该矿窿。当时梁某正、李某和、李某艳、张某超等人正在该窿口吃饭,看到郁某发、郁某隆等人持刀枪冲过来后就四处跑开,郁某隆、郁某发等人随即追赶并朝人群开枪,致使张某超、梁某正、李某和被枪击中。 经法医学鉴定,张某超的伤情为轻伤,梁某正、李某和的伤情为轻微伤。 逃亡了几年后,2011年7月4日,郁某发被逮捕归案。期间,几名同伙已先后被法院判刑。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郁某发持枪支伤害他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南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郁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郁某发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郁某发的理由是:一审宣判后,郁某发的亲戚赔偿了被害人张某超人民币4 000元;赔偿李某和人民币2 000元,取得张某超、李某和的谅解,均要求对郁某发从轻处罚;所在社区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郁某发案发前遵纪守法,亦要求对郁某发从轻处罚或处予缓刑。现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请求二审给予认定并对郁某发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郁某发伙同他人持枪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郁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亲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视为郁某发赔偿,郁某发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郁某发提出的理由,经中院查证属实,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应依法对一审判决改判。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为: 撤销该案一审判决;郁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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