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隆林一男子酒后发生争执持刀砍伤对方,10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5月5日20时许,苏刚松酒后在该县介廷街上李小平家门口与被告人陆州发生争执,苏刚松并用板凳打被告人陆州,被告人陆州被打后回租房拿来菜刀找苏刚松报复,在苏刚松家门口遇到苏刚松,二人争吵几句后被告人陆州便用手中的菜刀朝苏刚松后背砍了三刀并逃离现场。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陆州在深圳市被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苏刚松被砍伤后到医疗部门救治,诊断为左侧背部三处斜形创口,长度约12—15cm,深达肌层。经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苏刚松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陆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苏刚松在该案中具有先用板凳打被告人的情节,是该案的直接起因,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州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