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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坠塘身亡 谁为意外买单?
发布时间:2012-12-25 14:36:21


     本网讯(王斌 徐佩)   “××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这是一句关于酒的广告语。可是安徽泾县丁家桥镇的朱峰在一次酒后,驾车意外死亡永远失去了生命。留下了两个儿子一个十岁,一个五岁,朱峰是家里的顶梁柱,妻子张茜顿时觉得天都塌了,悲伤过度的母子三人遂将出事那天与自己丈夫一起喝酒的11人告上法庭。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芳于赔偿原告张茜母子25862.25元,被告曹玉、吴海、吴良、丁满、丁东、张亮、张生、吴平、张兰赔偿原告张茜母子25862.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 8月至案发,朱峰在泾县某宣纸厂工作,被告曹玉、吴海、吴良、丁满、丁东、张亮、张生、吴平、张兰与朱峰是同厂工友。2011年9月11日晚,为了交流感情,工友每人出了50元,到泾县丁家桥镇街道某酒店聚餐,共喝了2瓶白酒。张继是张兰的丈夫也参与了聚餐,但聚餐中吴平与张兰夫妇未喝白酒,三人一同先离开酒店回家。聚餐中,被告王芳的亲属正在该酒店的另一包厢举行寿宴,于是王芳便邀请朱峰去寿宴饮酒。结束后,朱峰独自一人骑燃油助力车回家,途中掉入该镇某村的路边池塘溺水身亡。2011年9月13日,原告张茜与参与聚餐的各被告联名向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该队委托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检测结果朱峰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g,即为醉酒(大于80mg/100mg为醉酒)。事发后,村民组长等人出面向村民募捐了约6800元,作为朱峰的安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朱峰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却未控制自己的酒量,且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造成自己溺水死亡,其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工友之间通过聚餐并适量饮酒,加强沟通与交流并无不当,但参与聚餐工友之间有相互照顾与注意安全的义务,作为同厂工友理应对死者酒量与其骑燃油助力车上下班的情况有所了解,却置其醉酒于不顾,未予提醒、劝解、护送其回家,也未通知他的家属,致其醉酒驾车独自回家途中溺水死亡,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朱峰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芳邀请朱峰到寿宴上饮酒致其醉酒,放任其醉酒驾车独自回家致途中溺水死亡,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对其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继作为张兰的家属参与聚餐,对朱峰与其骑燃油助力车上下班的情况不了解,故对其溺水死亡不承担责任。关于村民募捐的款项与各被告无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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