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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重创男孩右眼 法官调解获赔15万
发布时间:2012-10-16 14:43:08


     本网讯(通讯员 陈伟翠 李倩)   年仅11岁的在读小学生小军本是天真烂漫无忧无虑的年纪,怎料一起突如其来的车祸改变了他的生活轨迹。右眼受到了重创,并且在左眼极有可能大受影响的情况下,小军与肇事司机对簿公堂。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一触即发,然而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终于获得了双方都满意的结局。

    2011年12月4日晚,覃某驾驶一辆普通的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贵港市覃塘镇往广西贵港城区方向行驶,到某路段时,适遇小军步行由324线国道北侧往南侧横过马路。由于是夜晚,而且覃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直都没降低车速也不注意避让行人,使其驾驶的摩托车与小军发生碰撞,造成小军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覃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小军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在事故中受伤的小军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63天,用去医疗费59989.99元,其中覃某已为其支付了54118.5元。另覃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范围内。某保险公司为小军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但在事故中小军伤势较重,除了轻型颅脑损伤、双侧胫排骨骨折等外,由右眼外伤性视神经损伤而导致右眼失明,医院建议其仍需到相关医院进行进一步的诊治。

    右眼的损伤,对于一名11岁的小学生而言,不仅造成了生活上的种种不便,更是对未来漫长的学业生涯的一次沉重打击,同时小军的家庭还面临着高额的治疗费用和接下来的后续治疗期。在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小军将肇事司机覃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近几年来,对于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覃塘法院始终坚持在民事审判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儿童应有权益,保障儿童的成长环境。该院在受理了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小军年纪尚轻便因此次事故导致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且被告覃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范围内,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为使小军能够尽快得到赔付,尽早安心地恢复生活和学习轨道,承办法官特意组织小军及其父母和被告进行庭前调解,耐心地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释法析理详细地分析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益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小军残疾赔偿金11万元;被告覃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小军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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