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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班车撞行人 单位和保险公司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2-12-17 09:57:17
本网讯(郑莹莹)
刘某因被撞导致粉碎性骨折,一纸诉状将肇事车辆所在单位及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进行理赔。
2011年5月21日,某煤矿司机常某驾驶班车与行人刘某在跃进路与怡光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管巡防大队责任认定,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主要诊断为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驾驶班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煤矿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该车承保公司的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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