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谭燕 杜杰)
“真诚的感谢贵院的杨伟法官,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不偏不倚办案,真正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10月8日,一封从重庆彭水县寄到湖南省石门法院的感谢信,满载着重庆小伙刘某的感激之情,感谢石门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成功调解刘某诉涂某、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其追回损失。
2009年9月8日,重庆小伙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319国道彭水县路段行驶时,被石门司机涂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撞伤,刘某受伤后分别在重庆市彭水县人民医院、四川省荣县中医院住院,共花去医疗费39398.86元。2012年1月8日,原告刘某的伤情经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并需要继续治疗及第二次手术费用12000元。2009年9月14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涂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期间,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荣县法院判刑二年,2011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其人身自由权被法律予以剥夺无法行使诉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刘某刑满释放回家后,继续诉请法院,要求司机涂某、车主覃某和投保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考虑到刘某来往于重庆与石门之间,路途遥远,诉讼成本较高。为了避免当事人因多跑腿而带来更大的损失,遂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调解的方式快审快结,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在调解中加大调解力度,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分别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了理赔款50000元。在约定付款日期快到期时,该该承办法官又及时督促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如数汇给刘某。刘某收到理赔款后,感激万分,遂写信给该院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