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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彦召 周亚莉 发布时间:2012-08-28 14:32:07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流量迅速增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往往会同时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仅有极少数案件只涉及到财产。机动车事故引发的纠纷比较复杂,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交通事故案件不断攀升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频发 通过调查发现,交通事故频发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促成的: 一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我国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渠道较少,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时接打电话分心、未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让行及无证驾驶;尤其是骑摩托车和电瓶车的人随意闯红灯。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交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交通管理者持抵触情绪,尤其是交通违法后受到处罚时。 二是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市车辆逐年增加的同时,在农村地区,轿车、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也进入千家万户,其他机动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也迅猛增长。由于交通车辆的基数增加,导致交通事故率增长,诉讼到法院索赔的案件数也随之增多。 三是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驾驶人思想素质、技术水平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种状况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驾校教育培训方式存在问题。从目前来看,驾校培训过程中存在方法比较落后,而且在课程设置、考试内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2、驾校、学员片面追求通过率。在实践当中,驾校的培训目标是高通过率,学院想尽快拿到驾照,因此在培训过程中就是机械地应付考试,甚至在考试中联合作弊,导致进入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员成了“马路杀手”。 正是上述原因,导致生活当中“醉酒驾车”的现象层出不穷,机动车事故后逃逸及为逃避责任找人顶替或再次碾压伤者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也时有发生。 (二)其他原因:诉前调解的减少 一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虽然给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却弱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功能,导致调解成功率低下,一些诉讼标的额很小的案件也起诉法院,导致诉至法院的该类案件成倍增加。 二是恶性交通事故多发。恶性交通事故多发发生后,往往存在一起事故多人受伤、死亡,多车损坏,而有多少人受伤就会有多起交通事故案件进入法院。 三是人们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了解到,除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以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由于不知道究竟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款,便不愿自己调解,也不愿在交警队调解,案件便进入了诉讼程序,这也是诉至法院案件增多的一个诱因。 另外,交警部门人力不足也是一方面的原因。随着机动车辆基数的不断增大,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而交警部门在时间、人员、精力方面存在的不足却得不到及时的补充,在这种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形下,交警部门处理该类案件也难免会有些“力不从心”。 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几点意见 (一)最直接方法:减少交通事故 要减少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抓: 一要抓全民安全意识。交通安全靠大家,仅仅依靠交警一家是远远不够的,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才是根本。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进行共同努力。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驾驶员、车辆和道路的管理以及向社会宣传来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交通安全也应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应该从娃娃抓起,从孩子一入学就灌输交通安全意识,在学校设置交通安全课程,并专门编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教材,让交通安全意识随着人的成长成为一种潜意识、成为一种习惯。 二是要抓驾驶人素质。首先要做好机动车驾驶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安全防事故的意识。其次要严把驾驶人“进门关”,强化驾驶证考领工作,把好考试、发证关。三是要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重罚,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抓交通管理力度。加强交通监管的力度,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因此交管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对于无牌无照报废车辆以及超速、超载、超员现象。另外,要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减少各种违规交通行为。 (二)其他措施:增加诉前调解 增加诉前调解是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事故发生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平息事件,不但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也能够减少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借助“法官村长”活动,做好交通事故纠纷的宣传工作。例如,可以在村里设立专栏,宣传有关方面法律知识,把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张贴在宣传栏里,使人们了解如果受到这方面的损害,可以得到哪些赔偿款项,如何计算,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在交警大队事故科设立法律援助执勤岗,让提供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轮流值班,帮助事故当事人分析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能得到多少赔偿款,或者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应该赔偿受害人多少,使当事人清清楚楚,便于调解。 三是强化和增强交警部门的调处功能。要建立多调联动机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交警部门也要加大调解的力度,促使部分案件能提前消化在诉前,防止矛盾升级。 结语 交通事故纠纷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一系列相关法律的颁布,虽然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的各项制度依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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