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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调解工作的几点感想
作者:陈明 发布时间:2012-12-14 13:29:07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并呈复杂化趋势,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工作压力也不断增大。这种情况下,各级法院开始尝试并推行多元矛盾化解新方法、新手段,诉前调解工作也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就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法院来说,前些年推行了调解助理员制度,不仅吸收群众参与到诉讼调解工作中,更提升了法官参与诉前案外化解矛盾的广度和深度;去年,滦县法院又设立了诉前调解专职机构诉讼调解中心,掀开了滦县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新的篇章。下面,作为一名诉讼调解中心的干警,笔者结合自身实践,浅谈几点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感想。
一、诉前调解的意义 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但尚未立案前,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调解的主持人是法官,但除了法官可以自己调解外,也可以邀请其他调解人员如人民调解组织人员、调解助理员等一起参与调解。 诉前调解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更利于法官进行情绪疏导和辩法析理。诉前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气氛更宽松,当事人压力更小,能够更好地促使法官发挥作用,更好地促进矛盾各方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真正从源头化解矛盾。同时,相对于人民调解等其他方式的民间调解来说,调解过程在法官的主持下,又有一定公权力介入的性质,司法的威严增强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结果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二是诉前调解程序简单,周期较短,可以大大提升矛盾化解的效率。诉前调解程序,不用立案,不必审判,更不用执行,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一般几天内就会有结果。相对诉讼程序来说,效率大大提升。三是无成本、不收费。诉前调解工作中,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群众的诉累相对于诉讼程序大大降低。四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受案压力。诉前调解成功,会省去诉讼中诸多环节,使审判、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得到缓解,也使法院受理的案件相对减少。以我院2010年办案数据为例,我院201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276件,而诉前化解的矛盾就多达1659起。诉前调解工作的强力开展,使往年收案数连年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扭转,与2009年收案数相比下降了14.5%。 二、诉前调解的程序及应把握的原则 诉前调解一般可分为三个程序:一是启动程序。诉前调解可以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立案法官在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材料时,提示引导当事人尽量首选诉前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二是调解程序。诉前调解,看似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有人民法官参与,但在方式手段上与人民调解更为类似,司法权并未真正介入到调解过程中进行控制,而是完全在双方的意愿下所进行的引导、劝导、释法工作。三是终结程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调解化解纠纷。当事人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制做笔录,根据案情书写记事,双方约定内容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诉前调解程序终结。也可以按当事人要求,法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效力等同于诉讼中的调解书,有履行内容的具有执行强制力。另一种是调解不成。经反复调解不成的,按照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起诉立案,诉前调解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程序及相关诉讼风险,诉前调解程序终结。 诉前调解工作虽然在程序上更加自由,但仍需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自愿性原则。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二是开放性原则。表现在调解的参与者方面,调解法官为更好地化解纠纷,不仅可以自行调解,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律师、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助理员等社会调解网络人员共同参与,多角度、全方位开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表现在调解内容上,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三是合法性原则。在调解程序上,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以强制、欺骗等方式违法进行调解。在调解协议内容上,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四是保密性原则。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私人隐私等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自愿选择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五是快捷原则。当事人一方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应当场或尽快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调解过程中也力求做到迅速处理,尽量减轻当事人诉累。六是诚实信用原则。调解法官不仅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信用,也应告知和监督所参与调解的人员诚实守信,确保各方利益不受不法侵害。 三、诉前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通过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近两年主要从事诉前调解工作积累的经验,并借鉴其他法官的成功做法,笔者总结了几点诉前解调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一是“背靠背”。适用于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纠纷,调解人员对民事纠纷当事人分别单方面沟通,有利于双方互利和平和的沟通;二是“面对面”。适用于误会和对责任理解差别较大的纠纷,调解人员可以召集当事人全都参加,当面把话讲清楚、说明白,促进双方合意;三是趁热打铁。适用于调解中双方意愿接近一致,但又未最终一致的情况,调解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主动出击,力促和解;四是冷却择机。适用于当事人对抗性特别强、矛盾特别尖锐的纠纷。通过冷却处理,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冷静考虑,待时机成熟时,召集双方见面,展开深入调解;五是热心感化。调解法官要始终为各方当事人利益着想,为缓解和消除双方矛盾着想。实践中,办案法官冒严寒、顶酷暑、不顾风吹雨淋为当事人跑前跑后,往往也会用真情感化当事人,更利于化解矛盾;六是要有耐性。对于有调解希望但一时难以说服双方的情况,调解法官不仅要从情、理、法不同的角度剖析案情,而且不能轻易放弃,要进行不厌其烦的反复劝导,持之以恒的把为人民服务、解百姓之忧放在首位,以坚韧不拔的精神,克服各种困难,力争使纷争得以化解。 四、当前诉前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诉前调解工作使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关系中实现了由被动裁判向主动介入延伸、被动司法向能动司法转变,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工作的作用和效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和阻碍了诉前调解作用的发挥。一是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许多群众还不认可甚至不知道这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二是部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在诉讼中显露自己的法律知识,或者为了挣取更多代理费,怂恿误导当事人不进行诉前调解;三是有部分法官对诉前调解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耐性和韧性,三言两语调解未果,便轻易把矛盾推回诉讼程序。四是部分法官在诉前调解的方法艺术上还有欠缺,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内部要加强诉前调解队伍建设,努力提升队伍素质;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该给予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促使这项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共同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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