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勇)
太康县转楼乡农民王某干了一件窝囊事,本来自己有理,结果处理不当,反而落了个身陷囹圄的下场。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太康县一饭店吃饭时与同桌的李某某发生口角,当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之弟李某带领袁某等二十余人人驾车到太康县转楼乡王某的村内找王某出气,王某的家人害怕事情闹大,连忙和王某联系,让他先别回家,以免发生更大的冲突,而王某听说此事后,即乘车回去,在路过铁佛寺村小饭店时,王某从该饭店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带在身上,后双方在路上相遇并发生厮打,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等人将王某打伤,同时,王某用携带的菜刀将袁某头部砍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鉴定,袁某外伤属轻伤,被告人王某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治安拘留,同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王某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道李某等人去滋事的情况下,不是积极报警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携带菜刀,赶往事发现场,其积极应战的行为直接导致失态扩大,双方发生打架事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