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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
作者:张玮 刘红 发布时间:2012-12-17 11:45:57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融资贷款需求不断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囿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举证难、赔付难等现状,如何从审理到执行真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问题,成为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
一、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以山海关区为例,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件,审结16件,2010年受理18件,审结18件,2011年受理20 件,审结 20 件,近三年案件总数呈逐渐上升趋势,总结这些案件的基本案情,可以了解山海关区当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特点,并为提出具体对策提供必要依据。 二、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逐渐上升的趋势,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研究,结合案件的社会背景和具体环境,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日渐趋于多样性和广泛化,民间借贷凭借其简便化、可操作、见效快的特点已经成为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中小企业之间融资的有效手段之一,其已超越了以往的单纯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正成为中小企业“换血”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民间借贷纠纷多数案件的借款合同约定不规范,民间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较为熟识,或是有共同认识的第三人,所以对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大多较为模糊,对一些合同款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另外借款的双方当事人或是对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或是对还款方式没有约定,导致还款后期问题不断,更甚者是根本就没有借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三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所借款项用途广泛、数额剧增。民间借贷的借款用途已经超越日常生活范围向生产经营领域蔓延,随着用途的广泛性增加,借款数额也日趋增长,在民事案件中所涉标的额也较大。 三、我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难点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民间借贷认定难,救济难。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只有《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后生效;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益的规定。同时,为了规范与指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除了个别条款是用于金融机构相关的借款案件外,其他大部分条款多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规定的。对于现实中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出现,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包括那些主体、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签订、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界定等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缺乏有效救济。 二是个人和个人之间借贷纠纷举证难。表现为借贷合同不规范,相关手续不完善。王某和李某是同村人,关系不错,2010年5月,王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没有书面的欠条,王某说一年之内还清,但是一年时间到了,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不还钱,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李某没有书面证据,只有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王某欠钱的事实,最后法院审理认定,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可组成证据链条证明王某欠钱的事实存在,判令王某如数归还李某的欠款。在民间借款中,双方当事人很少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协议,形成借款关系的唯一书面凭据就是“借条”或是“欠条”,这些凭据也都很不规范,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没有约定利率,或借款人姓名写绰号、别名、同音字,或不约定还款时间,或不约定违约责任等等, 另外民间民间借贷不重视完备手续,或借款时不出具借条而只口头约定,或还款时大意、碍于情面不抽回借条,或还款时不让对方出具收条等等,这些情形的出现使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举证难。 三是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赔付难。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已经屡见不鲜,个人将闲散资金借贷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一方面企业可以获得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支持,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个人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正是从这一点考虑,个人更愿意将资金借贷给企业而不是存入银行以期获得更大的回报,但是当企业生产无力或重大决策失误导致无法生存下去时,个人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加上个人获取信息较为滞后,使得个人保证资金安全更是难上加难,但是贪利思想的作祟往往就使其忽视了危险性的存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时,相关企业早没有能力返还个人的资金。 四、我院顺利解决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经验和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多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则关系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以无论从整个社会发展考虑还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都应重视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这里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民间借贷纠纷解决能有所裨益。 首先,建议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具体规定,形成一套实际可行的措施和程序。在《合同法》之外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使其发挥重要的作用,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民间借贷的具体内容、条件、程序、违反之后的惩罚措施等都进行规定,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使民间借贷越来越趋于正规化,规范化。对于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打击,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要进行追责,还民间借贷一个健康、安全的发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要求。希望以此为契机,在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可以形成我国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一整套的法律法规。 其次,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将推广法律法规的工作做到位。应该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了解到和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对其有了认识,才能在日常的生活中对相关的问题提高警惕,在和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才会有意识的关注自己的权利,同时对合同的规范性也会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只有让合同当事人自身认识到合同规范约定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借贷纠纷的产生。 再次,对民间借贷的的顺利解决,调解机制的作用将功不可没。《通知》中有明确规定,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所牵涉的当事人较多,并且民间借贷的借款多用于生产经营,调解结案将会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生产造成的损失,而且调解给双方一个协商的机会,可以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部分继续进行约定,这样对于一些合同则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继续履行,调解也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关系恶化,因为毕竟民间借款合同大多数双方当事人都是相识的,在法庭调解中,双方既可以解决问题同时又不伤和气,另外,调解的方式也可以节约大量的审判资源,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加,在考虑节约诉累方面也使得法院更多的考虑以调解结案。 最后,同样重要的一点是,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使问题在产生时就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对于企业向个人贷款,设立专门机关,应该鼓励个人向专门机关登记,或是强制企业向专门机关登记,并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追踪借款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借款使用情况,当企业经营发生问题时,可以先对企业进行警告并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后备保证金,同时通知有关个人,这样一旦企业经营危机无法逆转,法院在案件审结之后,至少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拿到保证金,而且使个人在较早的阶段获得信息,可以更主动的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作为司法部门,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稳定社会大环境的角度考虑,要做好相关工作,顺利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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