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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告储户不当得利?
作者:赵富林 朱金鹏    发布时间:2012-12-13 09:08:28


    【案件】

    2005年4月2日下午4时许,卢氏县城关镇农民杨某到农行卢氏县支行东城营业部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杨某从其银行卡上支取现金2900元,又从包里拿出2万元和1000元,共计2.39万元办理一笔存款业务。当时为其办理业务的营业部工作人员李某一时粗心,把杨某的2.39万元存款填写成2.89万元。当天下班盘库时,银行和李某发现差错,按农行内部纪律规定,李某先行向银行垫支5000元的损失。之后,李某及家人多次找杨某好言协商,且给杨某送香烟一条及饮料一件,但杨某坚持认为自己并未差错,不同意返还原告5000元。在双方协调不成的情况下,李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杨某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李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杨某退回所送礼品,并向法庭提交了当天杨某存款时的录像资料。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为被告办理存款业务的过程中,是否为被告多存了5000元现金,被告是否已构成不当得利。

    对此,原告认为,由于自己一时粗心,误把被告的2.39万元存款填写成2.89万元,多为被告存款5000元。该一系列存款经过均被银行的监控录像全部记载。当天下班盘库时,发现差错,按农行纪律规定,她已先行垫支了5000元的损失。此后,原告及家人、单位领导多次找被告好言协商,但被告却不讲诚信,拒不返还退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得当利,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她本人并未过错。

  【审理】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多得存款5000元没有根据,依法应当返还。被告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庭审中增加请求,要求被告返还礼品,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杨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现金5000元及金芒果香烟一条、娃哈哈鲜橙汁一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9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600元。

  【法官点评】

  一、构成不当得利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是己方得到了利益,这个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又包括消极的利益。积极的利益,是通过不当得利行为,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了;消极的利益,是通过不当得利的行为,自己原本应当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第二,必须是使他方受损。第三,必须是因一方受益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四,己方得到的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凡是满足这四个条件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二、 视听资料也是证据的一种。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当在原告这一方。本案审理时,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像资料,这份录像资料对于案件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证据角度讲,这份录像资料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它是证据的一种。

      如果针对原告递交的这个录像资料,经过法庭的质证或调查,合议庭认为这些证据真实有效的话,那么本案一个录像资料就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并因此判决被告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有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不当得利的发生?熏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对外的民事责任归属应该由银行来承担,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这个事情发生过程中,本身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法院判决让银行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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