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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朋友收玉米款却据为己有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08 11:09:34


     本网讯(通讯员 李世顺 王阿玲)   让朋友帮忙暂收货款,却被朋友据为己有,金钱面前,朋友反目成仇。近日,河南省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冯某返还原告杨某28100元。

    杨某给南阳某饲料公司供应玉米。2011年7月20日,饲料公司给杨某打电话,要求其提供一个建设银行的账户,公司将把28100元玉米款汇到他的账户上。而此时,杨某和朋友丁某、冯某正在去陕西铜川的高速公路上,他没有建设银行的账户,便商定与冯某的妻子孙某联系,委托孙某在建设银行镇平县支行以她的名义开户,让饲料公司将玉米款汇到孙某的账户上,由孙某转给杨某。当天下午,饲料公司将28100元玉米款汇入孙某的账户。杨某回到南阳后,向孙某、冯某追要玉米款,二人却称未收到此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饲料公司与杨某买卖合同成立,杨某对出售玉米的货款享有所有权,杨某借用孙某银行账户汇款,孙某对此款没有所有权,其占用该款系不当得利,应当将货款返还杨某。因孙某与冯某是夫妻关系,故该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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