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梁东壁)
2012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件因多领汽车下乡补贴款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农荣军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3500元给大新县财政局雷平财政所。
2009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桂财建[2009]67号文件《关于印发广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 0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2010年6月25日,大新县雷平镇新益村村民农荣军以85000元价格购买一辆江铃牌轻型载货车后,向大新县财政局雷平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雷平财政所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没有认真按文件规定办理,而是按车辆销售价格85000元的10%核定补贴金额8500元,并通过大新农村合作银行雷平支行将补贴款8500元存入农荣军的储蓄账户。事后,雷平财政所经过复核,发现给农荣军的补贴款不符合桂财建[2009]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荣军购买的汽车超过5万元,按文件规定应当实行定额补贴,即应补贴给5000元,但经办人按汽车价格的10%补贴给农荣军8500元,已多发3500元。发现问题后,雷平财政所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要求农荣军返还多发的3500元补贴款,并于2011年12月15日将书面通知送到农荣军家,但农荣军一直拒绝返还。雷平财政所遂于2012年9月2日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要求农荣军返还补贴款3500元。庭审中,农荣军认为这是雷平财政所工作过错导致,并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因购买汽车向原告申报补贴资金,原告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按照桂财建[2009]6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导致多发给被告补贴款3500元,造成财政损失。被告获取的3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当庭依法判决被告农荣军返还原告雷平财政所不当得利人民币3500元。经过法官释明判决书内容,被告当庭服判,并立即将3500元交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