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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挪用侄女捐款被资助人起诉
发布时间:2012-11-22 11:49:02


     本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11月21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一审宣判,由被告卢艳丽返还资助款1150元给原告林大山。

    2011年初,林大山学生卢小玲的父亲去世,母亲常年有病不能劳动,家中还有弟妹以及年老的奶奶陆春桃,全家生活很艰难便资助小玲上学。

    2011年7月一天,林大山将一个一本户名为原告、折上余额有400元的信用社存折交给卢小玲,并承诺今后每月都会存款到该账户,由其自行到当地农村信用社领取作为其生活费,卢小玲回家后把存折交给奶奶陆春桃保管,奶奶陆春桃又把存折交给其女儿即被告代领。

    林大山从2011年8月到2012年5月,分九次给陆小玲4150元。但是小玲在2011年12月就辍学,但林大山并不知情。卢艳丽将4150元中的3000元给了卢小玲的奶奶,自己仍有1150元。今年6月,原告到卢小玲的学校了解情况,得知是被告使用存折领取全部资助款4 150元,认为被告非法使用该资助款,属于不当得利,遂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资助款4150元。

    巴马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资助卢小玲4 150元,卢小玲的奶奶因年老行动不便,将存折交给其女儿即被告代领取资助款,被告已经将每月所领取的资助款3 000元交给卢小玲的奶奶保管供卢小玲使用。但尚有资助款1 150元仍在被告手中,被告占有该款属于不当得利 ,依法应返还给原告 。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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