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汇款多汇1万 法院判收款方返还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2-10-26 15:49:45


     本网讯(通讯员 陈玲华)   黄某认为自己支付松木采割承包费时,多汇出1万元,代收承包费的凌某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令凌某返还。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凌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凌某返还原告黄某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0年12月,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右江区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凌某,之后黄某与右江区某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签订了《松木采割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年,每年承包费4万元,且要一次性支付12万元。2011年1月,黄某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向凌某的银行帐号汇款13万元。凌某在代收承包费的收据上只写收到12万元。之后黄某认为多转付1万元到凌某个人帐号,凌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承包费应当是12万元,但实际支付13万元,多支付的1万元是黄某基于合同支付承包金而产生的给付不当,给付不当的结果是凌某实际取得1万元成为受益人,黄某成为受损人,受益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联,而凌某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被告凌某取得的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1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