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未经许可采砂6千方 获刑又被罚
发布时间:2012-12-26 15:11:30


     本网讯(彭洋 侯一丹)   无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近日,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开采北汝河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河段河砂6000方,价值30万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刚犯非法采矿罪成立,应予支持。李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