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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归来合伙开赌场获罪监狱“再回首”
发布时间:2012-12-12 15:25:21


     本网讯(韦崇涛)   曾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广西巴马县人梁建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12月1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梁建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下旬,被告人梁建明伙同罗家利、罗明方、韦海斌、罗耿、黄高平、罗法、韦同裕、罗万宝、李善良、何世福(十人均已判刑)等人合伙租用巴马县所略乡局桑村局桑街上罗家利租住房的一楼大厅内开设赌场,赌场每逢局桑街日营业,用扑克牌以“三公”比大小的方式组织群众进行赌博活动,股东从中抽取“水钱”谋取非法利益。该赌场每天收得“水钱” 2000元至6000元不等,所获“水钱”除当天支付给罗家利200元的场地租金及望风人员费用外,其余由当天到场的股东进行分赃。被告人梁建明从中分得“水钱”约4000元。至2011年9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缴获赌资4957元。案后,被告人梁建明于2012年9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建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梁建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梁建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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