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云峰)
2012年11月9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用爱心和解执结一起母女物权保护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覃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系母女关系,居住金城江同一社区。2009年8月,因政府征用土地,母女二人作为村民,各获得土地补偿款186660.64元。因母亲覃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女儿黄某经覃某同意后,代为领取该补偿款并代为保管。后黄某擅自动用并拒绝归还覃某享有的土地补偿款,双方协商无果,覃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黄某一直外出不归,不知去向,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2012年10月,执行法院经多方查找,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在一处工厂打工,但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官认为当事人只是因为一时怨气产生了纠纷,母女之间感情并无问题。法官找到有过错的女儿黄某,对黄某的过错从法律上,道德上进行批评、教育。被执行人黄某对执行法官的帮助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教育,对自己错误做法有了深刻的认识后,主动要求与其母亲进行和解解决。10月9日下午,执行和解在和谐的气氛中进行,黄某向申请人覃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请求母亲的谅解,申请人覃某在考虑到女儿的难处表示了对女儿的谅解。最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放弃了50000元补偿款的请求,其余款项当即兑现完毕。母女关系重归于好,母女亲情得以再续。